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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66徐文皖与钟国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皖,钟国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066号原告:徐文皖,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钟国芳,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徐文皖与被告钟国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皖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皖已经与被告钟国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徐文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皖撤回起诉。案件受��费66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文皖负担。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