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陆某,男,汉族郭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陆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某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陆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某银行存款207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