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枣阳市霍庄人家与罗利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霍庄人家,罗利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811号原告:枣阳市霍庄人家。被告:罗利红,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原告枣阳市霍庄人家与被告罗利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枣阳市霍庄人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枣阳市霍庄人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