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忠生、李忠义等与谢义良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生,李忠义,谢义良,李良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50号原告:李忠生,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忠义,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义良,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良录,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生、李忠义与被告谢义良、李良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义、李忠生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