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光卫与沈祖水、魏万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光卫,沈祖水,魏万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257号申请执行人苏光卫,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沈祖水,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魏万寿,男,1961年1月3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892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1238.5元,案件受理费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万寿与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新居35号的房产(玉房权证���环字第××、18××19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魏万寿所有的号牌为浙J×××××的吉利牌汽车一辆。三、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查封车辆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灵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