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喻德嫦与邱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德嫦,邱洪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332号原告:喻德嫦,住贵州省。被告:邱洪新,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喻德嫦诉被告邱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德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喻德嫦负担。审判员 陈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