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龙应交龙卫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龙应交,龙卫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振江。 被执行人龙应交,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视头村建新组。 被执行人龙卫琼,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村乡机关宿舍。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4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