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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与戴自富、常云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戴自富,常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特50号申请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住所地安岳县石羊镇紫竹街**号。负责人:文铭,主任。被申请人:戴自富,男,195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常云珍,女,1955年11年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戴自富、常云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