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家利、左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利,左雯,邹志喜,王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安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朱家利,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安市吉州区。异议人左雯,女,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异议人邹志喜,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安福县。被异议人王梅生,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安福县。本院在异议人朱家利、左雯与被异议人邹志喜、王梅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朱家利、左雯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查封的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0-01号、12-01号房屋。异议人朱家利、左雯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朱家利、左雯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朱家利、左雯撤回异议。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