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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侯雪容、刘贻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侯雪容,刘贻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地址:广州大道北梅花园28号梅花园商业广场首层115号、二层252号商铺。负责人:陈力生,行长。被执行人侯雪容,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贻访,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侯雪容、刘贻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111民初1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侯雪容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欠款本金29万元元、利息1406.77元及罚息918.65元(暂计至2016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292325.4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82%计算,之后的罚息以292325.4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7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刘贻访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对侯雪容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17号409房房屋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29万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9811.50元、执行费45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侯雪容、刘贻访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雪容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17号409房的房屋(查封档案)及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贻访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档案),因房屋本案属于轮候查封而暂不具备处理条件,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亦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9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