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传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