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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新志申请执行夏小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志,夏小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新志,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平**组。被执行人夏小留,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号纸厂-297.关于韩新志申请执行夏小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新志愿私下和解,且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