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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牛宇、黎德秀与杨卫、昆明豪庆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宇,黎德秀,杨卫,昆明豪庆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82号申请人牛宇,男,回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申请人黎德秀,女,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卫,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昆明豪庆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世能。关于牛宇、黎德秀与杨卫、昆明豪庆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豪庆商务有限公司、杨卫到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相关利息及相关费用共91498542.42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昆明豪庆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穿金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A幢3-8层申请人为抵押权人且已被查封,由于该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4)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益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