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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福兴与虞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兴,虞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赵福兴,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忠吉,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虞敏伟,男,1969年6月4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赵福兴与被执行人虞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确认虞敏伟结欠赵福兴货款20000元。二、付款期限及方式:虞敏伟于2017年1月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如虞敏伟未按约支付,赵福兴有权立即按照38000元的余额申请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虞敏伟负担。因虞敏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赵福兴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虞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虞敏伟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虞敏伟未予自觉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执行费480元,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虞敏伟结欠赵福兴货款19000元。虞敏伟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6000元,余款7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结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赵福兴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福兴与被执行人虞敏伟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赵福兴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虞敏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福兴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琦东审 判 员  周伟良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