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冼泳华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泳华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8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泳华,男,199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余晓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泳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泳华及其辩护人余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冼泳华居住在佛山市龙江镇佛奥康桥水岸7座204-205号房,在未经被害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多次擅自翻墙进入邻居被害人阮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佛奥康桥水岸7座201号住宅内,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中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冼泳华在家里的阳台花园晾晒衣服,看见邻居201号房住宅的冲凉房亮灯了,于是就从其家的阳台后花园翻墙到邻居的阳台后花园,走到冲凉房窗户对开阳台位置,偷看被害人阮某冲凉,并用手机进行录像,后被被害人阮某发现,被告人冼泳华就爬墙返回家中。2.2017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冼泳华从其家中阳台后花园翻墙进入201号房住宅的阳台后花园,盗走了晾衣架上的两条女装内裤,得手后被告人冼泳华爬墙返回家中,并于当天傍晚时候将盗得物品丢弃,案发后未能起回。3.2017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冼泳华又从其家阳台后花园翻墙进入201号房住宅的阳台后花园,推开厨房门进入了住宅室内,走到主人房,拉开房里衣柜及抽屉,看见衣柜内有女性内衣裤及胸围,被告人冼泳华将内衣裤及胸围拿出来看,然后放回去了,之后就爬墙返回家中。4.2017年5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冼泳华又从其家阳台后花园翻墙进入201号房住宅,推开厨房门进入了该住宅室内,走到主人房内,用手拿起房里衣柜里女性内衣和胸围看,看完之后又爬墙返回家中。到次日(2017年5月5日)凌晨1时许,我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龙江镇佛奥康桥水岸7座204-205号房内将被告人冼泳华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冼泳华的供述以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阮某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无法核价的证明,谅解书,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冼泳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泳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冼泳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冼泳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大部分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本案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冼泳华一家是邻里关系,本案的被害人对被告人冼泳华行为予以谅解;3.被告人冼泳华主观恶性不大;4.被告人冼泳华无犯罪前科;请考虑被告人冼泳华刚成年,对被告人冼泳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泳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泳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告人冼泳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冼泳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冼泳华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犯罪罪行,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冼泳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被告人冼泳华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冼泳华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冼泳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冼泳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