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再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君龙、李华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君龙,李华翔,刘福伟,赵魁林,陈家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再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君龙,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华翔,男,汉族,1980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福伟,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魁林,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家菊,女,汉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正安街*号。负责人:徐凡,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君龙因与被申请人李华翔、刘福伟、赵魁林、陈家菊,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鄂民申10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王君龙以其与李华翔、刘福伟等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君龙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君龙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乐喜审判员 沈福元审判员 赵莉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镇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