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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臣与狄永臣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臣,狄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曹臣,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狄永臣,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乌兰浩特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曹臣与狄永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狄永臣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狄永臣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曹臣未受偿金额为1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