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东海县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东海县汉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东海县鑫宝矿业有限公司,东海县汉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负责人马占廷。被执行人东海县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被执行人东海县汉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雨。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执1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汉能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在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的土地,现已建有商品房且已售出大部分,本案依法对该土地进行查封时,被东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此地上商品房实际售出部分(已办理房产证)归业主所有,不支持本院查封整个涉案土地(地号为320722301027GB00041),此土地暂时无法整体打包处理。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程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朱 江助理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