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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龙德胜、韩春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德胜,韩春山,黄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龙德胜,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委托代理人:冯钧,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春山,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铮,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龙德胜与被执行人韩春山、黄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在五年内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