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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春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春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34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春模,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四川万众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县。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春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川0107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春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返还给投资人。宣判后,被告人向春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陈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