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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但剑龙、董险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剑龙,董险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但剑龙,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赤壁市,现居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董险峰,曾用名董家勇,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潜江市,现暂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剑龙、董险峰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江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剑龙、董险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但剑龙租用嘉鱼县鱼岳镇东街59号房屋,与被告人董险峰一同容留他人卖淫。同年6月14日8时许,卖淫女陈某、王某分别与嫖娼人员肖某某、袁某某在该房屋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抓获董险峰,但剑龙于次日主动投案。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但剑龙、董险峰容留他人卖淫,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剑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但剑龙、董险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但剑龙到嘉鱼县,租用祁某位于鱼岳镇东街59号门店,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生意。同年6月10日,但剑龙邀约被告人董险峰合伙经营该店。董险峰随即带陈某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同月12日,陈某的女朋友王某来到该店。经营期间,但剑龙、董险峰共获利300余元。同月14日8时许,嫖客袁某、肖某1分别与陈某、王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董险峰。但剑龙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在上海时认识董险峰,我要董险峰跟我找个工作。董险峰打电话我说,有个门面,试着做下卖淫的事情,我同意了。2016年6月10日,我到赤壁市,董险峰开车把我和但剑龙一起带到嘉鱼县鱼岳镇东街一个门店内,他们要我在这里做卖淫的生意。同月12日,我一个女朋友王某从河南省商丘市乘车到了赤壁市,同月14日8时许,我和她在该门店内分别接待了二位客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了。我从10日至14日间,卖淫10余次,每次收费60元。这个门店是但剑龙租的,董险峰负责开车接送。我每月交房租300元给但剑龙,如生意好,每接待一位客人给他们10元钱。被抓后,这钱都没有给。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2日23时许,我从河南省商丘市坐车到赤壁市,在宾馆休息时,我跟陈某发了个微信。第二天,我和她坐一辆小轿车到嘉鱼县。在一门店内,她说有客人话,收卖淫的钱只要几十元。我们刚过完早回店内,来了二位客人,我和她一人带一个进房间,分别发生性关系,我收了60元钱。刚出来被公安民警抓了。3.证人袁某、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4日8时许,我们在鱼岳镇东街逛街时,进了一卖淫的门店内,双方谈好价60元。我们一人找一个卖淫女,在门店内发生性关系。我们出门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了。4.证人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一个赤壁市的男子租我位于鱼岳镇东街59号的门店。他做什么用,我不管。但经常有女的站在门口,男的进进出出的,肯定是卖淫的。因租房人租金还没有到位,我们没有签租房合同。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一个赤壁市的男子在东街到处看,说想租房子,后租了祁某的房子。租了房子后,总有不同的女的站在门口,这赤壁人租房用于卖淫的。6.证人刘某的证言印证李某1所述的相关事实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但剑龙系门店承租人。8.拍摄的有关照片证明:但剑龙、董险峰容留他人卖淫的地点情况。9.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14日,董险峰被现场抓获归案,但剑龙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0.户籍信息资料证明:但剑龙、董险峰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但剑龙、董险峰在租赁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卖淫,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案发后,但剑龙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董险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但剑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董险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京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