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9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军、扎儿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扎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29民督10号申请人王军,男,1967年06月14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住西盟县。被申请人扎儿,男,1988年09月16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住西盟县。申请人王军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扎儿偿还欠款54000元人民币,并向本院提供借条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扎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军欠款54000元人民币。本案申请费383元人民币,由被申请人扎儿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余莲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灿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