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闫某慧、山东某起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慧,山东某起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慧,女,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某起动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闫某慧与山东某起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11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审判员 王晓山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