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邹延明与赵文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609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邹延明与被告赵文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中“邹彦明”补正为“邹延明”。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