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万顺御花园*号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6770409-2。法定代表人:房利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石马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454675-1。法定代表人:王化祥,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特9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王化祥于2016年4月25日经博山区白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博白调字2016-08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白调字2016-0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截止2016年3月15日,焦方亮欠淄博市博山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贰佰万元(¥2000000.00元),利息捌拾伍万壹仟元(¥851000.00元),(注: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即本金贰佰万元乘以每月1.5%的月利率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欠息851天,共计851000.00元),本息合计贰佰捌拾伍万壹仟元(¥2851000.00元)。2、淄博市博山华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还款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具体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前归还伍拾万元(¥500000.00)、2016年7月15日前归还伍拾万元(¥500000.00)、2016年9月15日前归还伍拾万元(¥500000.00)、2016年11月15日前归还伍拾万元(¥500000.00)、2016年12月30前归还捌拾伍万壹仟元(¥851000.00)。3、本协议一式五份,三方各执一份,博山区白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司法确认一份。4、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明细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6月5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C×××××号车辆的登记信息,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有不动产权证号为:淄国用(2009)第B01233号的土地(现处于查封、抵押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到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股权、投资情况。2017年6月22日,本院将以上财产查控情况以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也进行的了大量的调查,对于本院所查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所被查封或抵押的债权,认为已没有必要对已发现的财产进行处理,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