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319号原告王某,女,36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39,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玉婷抚养权由原告被告协商解决;3.原告被告共同居住房屋及其他财产,原告均放弃分割。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2008年1月4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0年6月3日生育一女孩。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离多聚少,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自由恋爱认识,于2008年1月4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0年6月3日生育一女孩。原告因家务琐事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且已生育子女,婚后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当事人婚后虽因家务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当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支持,顾念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并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