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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枣阳市霍庄人家与陈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霍庄人家,陈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792号原告:枣阳市霍庄人家。被告:陈永,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原告枣阳市霍庄人家与被告陈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枣阳市霍庄人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枣阳市霍庄人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