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志财1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263号原告:王志财,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刘美凤。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金钟仁。原告王志财诉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本院依法传唤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9时45分到庭参加庭审。原告王志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财承担。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