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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2016)云0922执恢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付欢雄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付欢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恢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住所地:云县爱华镇草皮街。法定代表人:邓龙,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茂辉,男,该行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付欢雄,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欢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1)云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该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炼军位于云县草皮街综合贸易商城31.19平方米的1050号商铺(与申请人的借款抵押物)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后因申请人无法接收该商铺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终结了该案的执行。2016年1月18日,申请人再以上述评估价太高为由,申请对本院(2011)云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欢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蛳湾支行6228480860956544610账户上有存款,为此,本院依职权对该账户上的存款1020元予以划拨。后本院依职权再对被执行人付欢雄位于云县草皮街综合贸易商城31.19平方米的1050号商铺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天禹司法鉴定中心(2017)司鉴字第232037号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通过淘宝网进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该抵押物暂无法变现,且因申请人无法接收该商铺。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执恢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李 梅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