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绍荣、李建兵、李伟、招远市金都一品黄金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姜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金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宋绍荣,李建兵,李伟,招远市金都一品黄金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被执行人:宋绍荣,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招远市金城路。被执行人:李建兵,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宋绍荣之夫。被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毕郭镇东杨格庄村。被执行人:招远市金都一品黄金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山姜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绍荣、李建兵、李伟、招远市金都一品黄金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姜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