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林与被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丹巴泽郎、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丹巴泽郎,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2391号原告胡林,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清泰路二段9号1栋1单元4号。委托代理人刘仕均、冷燕,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七里村2组。法定代表人何媛。被告丹巴泽郎,男,藏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丹巴县巴旺乡小聂呷村。被告徐勇,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2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与被告四川省茂锦置业有限公司、丹巴泽郎、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林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1元,减半收取3335.5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655.5元,由胡林负担。审 判 员 陈克刚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