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星光家具商城与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光家具商城,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民初663号原告:星光家具商城(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胜利综合市场内。负责人:张锐屏,该商城投资人。被告:魏东,男,1990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泸西县,住泸西县。原告星光家具商城与被告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因被告魏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到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光家具商城的负责人张锐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光家具商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魏东支付货款1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魏东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魏东向星光家具商城购买家具,价款合计21800元。魏东支付了货款7000元,尚欠余款14800元未付。从此上门找不到魏东,也与他联系不上。星光家具商城认为,魏东向星光家具商城购买家具,星光家具商城已供货,但魏东付了部分定金后,较长时间不支付余款,也与其联系不上。债务应当偿还,魏东的行为侵害了星光家具商城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魏东未作答辩。星光家具商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庭审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人依法到庭进行作证,该证言能证明2016年6月2日魏东购买餐桌一套(含12把椅子),约定价格21800元,当时付定金7000元,所欠尾款14800元魏东出具借条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2.星光家具商城销售订货单一份,该销售订货单余款栏处有魏东的签字,且能证明魏东向购买1.8M如意圆餐台一套,价款合计21800元,已付7000元,尚欠货款14800元等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3.星光家具城安装表一份,该安装表的客户签名栏处有魏东的签名,能证明送货日期2016年6月3日及由魏东签收货物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4.借条一份,该证据系原件,借条上有魏东的签名及捺印,出具日期2016年6月2日,金额14800元,该证据能与证人钱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欠货款14800元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魏东向星光家具商城购买1.8M如意圆餐台一套,约定价格21800元。魏东当即支付货款7000元,尚欠货款余款14800元。2016年6月3日,星光家具商城按约送货到金盛公寓,经安装后由魏东进行了签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销售订货单、安装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星光家具商城与魏东存在餐桌家具买卖合同关系,以及魏东欠货款14800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销售订货单、安装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星光家具商城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魏东应负有按约支付价款的义务。现星光家具商城请求支付尚欠货款14800元,应由魏东依法承担给付责任。星光家具城明确表示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请求,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魏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星光家具商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星光家具商城支付家具款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石所审判员 郑桂芝审判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普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