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迎文与王子彬、谢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文,王子彬,谢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1038号原告:李迎文,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子彬,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谢风兰(常用名谢凤兰),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农民,住开鲁县。原告李迎文诉被告王子彬、谢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彬、谢风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子彬、谢风兰偿还借款48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此款自2005年6月1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子彬与谢风兰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16日,被告王子彬在我处借款4800.00元,借款时约定月利息15‰,被告王子彬为我写有欠据一张。此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王子彬、谢风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子彬、谢风兰系夫妻关系。2005年6月16日,被告王子彬在原告处借款4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利率15‰,此款经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枚、开鲁县他拉干水库工程管理处出具的介绍信、婚姻证明及申请出庭证人李某的证言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子彬在原告李迎文处借款并为其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王子彬应承担借款偿还义务。该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风兰应承担欠款的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彬、谢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迎文借款48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此款自2005年6月1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王子彬、谢风兰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轩国芳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庆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