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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小春,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谷小春,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村民。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朱镇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高超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1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高超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已被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112号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