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淑萍与王悦喜、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萍,王悦喜,王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民初561号原告:王淑萍,女,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强,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系王淑萍的姨弟。被告:王悦喜,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生,个体,现住怀仁县。被告:王乐,男,汉族,1987年1月5日生,个体,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生,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世纪金源门市。系王悦喜的女儿,王乐的妹妹。王淑萍与王悦喜、王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淑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强,王悦喜、王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淑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悦喜、王乐给付我借款30万元。利息给付至执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向我借款30万元,二被告写借据,利息每月6000元。利息给付至2016年8月份。故起诉至法院。王悦喜、王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我们没钱给付能否分期给付。本院认为王悦喜、王乐承认王淑萍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即2015年12月12日王悦喜、王乐向王淑萍借款30万元,利息2分。利息给付至2016年8月份。但我们认为没钱给付,能否分期给付。故对王淑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金、利息如何给付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利息的约定无争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王淑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分,利息计算从2016年9月份起给付到本金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王悦喜、王乐在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给付王淑萍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按2分,利息计算从2016年9月份起给付到付完本金为止。如王悦喜、王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由被告王悦喜和王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灵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