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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胡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胡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74号申请执行人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志刚,男,1973年9月5日,汉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胡志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2016)赣0426刑初120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被执行人胡志刚应支付申请人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志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