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联荣、孙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联荣,孙斌林,孙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联荣,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斌林,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秀玉,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联荣与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联荣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支付欠款23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1月10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并依法至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办理被执行人孙秀玉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手续,经查,本案对该车查封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4.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决定将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6月26日,本院至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住址福建省××号调查核实,该房屋不是被执行人人孙斌林、孙秀玉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人孙斌林、孙秀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孙斌林、孙秀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