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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财保2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负责人人孙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号1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春光。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710603021015200001866内存款人民币2,821,626.61元,申请人以其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710603021015200001866(开户行: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顺支行)内存款人民币2,821,626.6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于金环人民陪审员  曲秀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