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何晓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何晓莹,关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46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7494144K。主要负责人:陶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立群,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薇,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何晓莹,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关悦,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何晓莹、关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晓莹名下价值2509623.1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关悦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