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南伟与叶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南伟,叶菊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1838号原告:吴南伟,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告:叶菊仙,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南伟与被告叶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南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莉·?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