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4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南伟与叶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南伟,叶菊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1838号原告:吴南伟,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告:叶菊仙,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南伟与被告叶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南伟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莉·?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