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昌松与被告长沙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松,长沙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437号原告杨昌松。被告长沙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兴,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昌松与被告长沙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沙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松撤回对被告长沙星星家电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蒋成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