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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潇与袁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潇,袁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29-1号申请执行人宋潇,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办。被执行人袁小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原告宋潇与被告袁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袁小林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宋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36000元、诉讼费11300元、执行费9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小林在安康市汉滨区清安养殖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小林在安康市汉滨区清安养殖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