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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与刘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刘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4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孙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丽平,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丹丹,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男,1983年5月23日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诉被告刘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