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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富与张喜安、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张喜安,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富,男,汉族,哈尔滨市东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张喜安,男,汉族,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张喜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131号陈富与张喜安、哈尔滨市兴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11,400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