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静儒与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儒,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儒,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赵静儒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终9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