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喜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蒙利,范喜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刑初93号自诉人刘蒙利,女,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群众,平山县人,现平山县两河乡中心校任教。被告人范喜革,男,现两河乡两河完小校长,住址平山县。自诉人刘蒙利以被告人范喜革犯诽谤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刘蒙利的指控缺乏证明被告人范喜革犯罪事实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刘蒙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云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