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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与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055号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幢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50226Q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刘镇石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1790675N(1-1)。法定代表人:史秀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与被告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