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天久、刘文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天久,刘文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4民特22号申请人:唐天久,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刘文会,女,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唐天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文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天久申请称,申请人唐天久与被申请人刘文会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5年5月6日离家出走致失踪,故申请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文会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文会,女,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唐天久的母亲,从2005年5月6日走失后至今仍下落不明。2016年5月16日,申请人唐天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文会死亡,并提供了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出具的有关刘文会失踪情况的证明及唐天久与刘文会母子关系的证明;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西派出所走失人员列表。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文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文会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宝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出具的有关刘文会失踪情况的证明及唐天久与刘文会母子关系的证明、户口簿、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西派出所走失人员列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文会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唐天久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期间为一年的寻找公告,现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刘文会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唐天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文会死亡的申请应当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文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