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喜亮、张国营申请执行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亮,张国营,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刘喜亮,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营,男,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595251-0。地址:确山县任店镇任店街。法定代表人袁向阳,系该镇镇长。本院(2015)确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仅支付755400元工程款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喜亮、张国营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0元、执行费10062元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确山县任店镇人民政府账户5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