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素贤诉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贤,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3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贤,女,汉族,1937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佟恩祥。陈素贤申请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19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素贤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爽 关注公众号“”